泰国政宪公报网站发布基于《佛历2548年紧急状态官方管理法规》第9条颁布的新规(第15版),由泰国总理巴育上将签署颁布。内容如下:
自2020年3月26日起在全泰境内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经过多次延期且部分地区一直延期到2021年1月15日以来,政府出台了各种措施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使得应对紧急状态方面的工作逐步取得好的成效。 但是由于现在部分地区发现了新一波的病毒传播,政府必须要采取部分措施以便及时抑制病毒的进一步扩散,根据《佛历2548年紧急状态官方管理法规》第9条、以及《佛历2534年王国管理条例法案》第11条赋予的权力,总理因此出台了部分措施给政府公职人员执行,包括:
1.禁止使用或进入疾病传播风险区,禁止民众使用、进入或逗留在疾病传播风险区、场地以及交通工具等。
2.关闭容易传播疾病的风险场所,让曼谷市市长及各府府尹根据《佛历2548年紧急状态官方管理法规》赋予的权力出具命令,考量暂时关闭部分容易传染疾病的风险类场所。
3.禁止集会,禁止在某个拥挤的地方集会、聚集活动、聚集谋划以及进行可能造成不稳定情况的事务,在各个区域负责指挥解决紧急状况的长官要发布相关规定。
4.外籍劳工出行及运送外劳的措施,政府人员须严格注意及筛查外劳出行及运送外劳的情况。
5.相关的疾病防控措施,政府人员、公职人员、疾控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让各地民众严格配合执行。
6.协调工作,让各地的稳定协会办公室秘书长接任新冠病毒疾控指挥中心指挥官,推进、督促、跟进政府公职人员和相关部门的疾控工作,并且要结合各部门力量团结抗疫,尽快让紧急状态结束、推动经济发展。
7.为了让防疫措施规定能够往一个方向进行,曼谷市长和各府府尹在按照第1和2条发布命令时,必须要契合总理或者疫情管理中心的措施方向,交由紧急执行医疗中心、卫生部门、内政部新冠状态管理中心等联合考量增加紧急状态区域,以准备好应对疫情的新一轮传播。
8.曼谷市长、各府府尹以及疾控工作人员按照”疾控法”出台的相关措施,须符合本公告规定。
此外,曼谷市长、各府府尹以及疾控工作人员按照”疾控法”出台的相关措施,如果是在本公告有效之前就已经颁布执行,那么原先的措施依然有效,直到有新的规定、公告或者其他命令出台。 自2020年12月25日开始生效。(编译 仲泰; 来源 NationTV、Thansettakij、泰国政宪公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