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太东

2019年4月,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坚持开放、绿色、廉洁理念,实现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目标,阐明了“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内涵。本次论坛期间,中国有关政府部门还发布或发起了《“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框架》、《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创新之路”合作倡议》以及绿色投资原则等。可以说,中国政府准确回应了各方关心的问题,拿出了更多实实在在的举措,展现了与各方共建高质量“一带一路”的满满诚意。

一、为什么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一段时间以来,西方主要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质疑和指责不断。一是关于“最佳实践”或国际规则问题,认为“一带一路”没有遵守“国际公认规则”,包括“透明度”、“环境社会保障”以及“债务可持续性”等,没有做到“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破坏了生态环境,不尊重所在国劳工合法权益,加重了所在国债务负担。

二是认为“一带一路”主要是中国的项目,前期信息和运作不透明,偏袒中国企业,偏爱使用中方人员,较少向当地和国际社会开放。

三是担心“中国模式”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另一种选择,认为“一带一路”的成功代表着“中国模式”(政府+企业抱团)的成功,将在全球产生巨大模仿效应,进而损坏西方多年来在发展中国家推行“民主”、“良治”的努力,动摇“华盛顿共识”和“西式民主”。

四是顾及“一带一路”地缘政治经济影响,担心“一带一路”将使供应链发生变化,人民币被广泛使用,中国的技术标准被广泛接受,使中国居于全球经济的中心,进而使沿线国家对中国形成依赖或依附。

有鉴于此,西方主要国家积极研制并提出了多种应对方案,推行“印太战略”和“欧亚互联互通战略”、加强外国投资审查等等。美国还设立了国际投融资公司,加强了《海外反腐败法》等法案的“长臂管辖”。同时,西方国家还依靠话语资源优势,不顾事实制造了“锐实力”、“债务陷阱”等概念,对“一带一路”进行了舆论批评或攻击。

另外,长期以来,尽管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等硬件落后,但在发展理念、行业标准、法制环境等方面向发达国家看齐,民间组织、媒体等“第三力量”影响力大。同时,国际投资规则体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更加强调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投入,并要求在项目全周期纳入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采用“环境、社会与治理行为准则”等等。

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是中国对国际社会关切的真诚回应

事实上,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及业界已经意识到不负责任行为所产生的风险。根据公开资料,自2002年起,中国政府出台投资与企业投资运营相关的政策近40项,涉及运营管理、投资规范、人员管理、环境保护、风险应急等。自2008年起,全方位的投资指南逐渐增加,并对接国际规则,纳入如环保、劳资关系、公司治理等国际社会关注的议题。

2017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要求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随后,中国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五项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的规定,明确海外企业应“避免不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的合规性审查机制,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中国驻外使馆经商处作为中资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一线监管主体,也加大了对企业海外行为的监管。例如,2017年12月,中国驻埃塞俄比亚使馆经商处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海外行为自律和监管的通知》,要求严禁破坏当地环境;严禁违法违规外派劳务人员,严禁拖欠工人工资、侵犯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严禁通过贿赂、黑金政治等手段获取项目或支持等等。

在反腐败领域,中国于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公约接轨,多次对《刑法》做出修订。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务的,将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同时,中国政府还将“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反腐合作作为整个国际反腐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整体而言,中国正在扩展负责任投资相关政策涵盖的范围,不断细化对外投资监管体系,对外投资监管与引导进入系统化、制度化阶段。

三、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仍面临一系列挑战

一是目前的国际规则体系庞大复杂,既包括正式的政府间协议或全球公约,也包括非正式的行为准则或惯例;既涵盖投资、贸易等经济领域,也涵盖环境、劳工权益、反腐败等社会政治领域。制定的主体既包括合法性较强的联合国机构,也包括经合组织以及大量国际非政府组织等。

二是“一带一路”建设可以说是中国发展经验的延伸,提倡对外开放、基础设施先行、开发性金融等战略实践,中国在自身较为成功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照搬西方或国际机构制定的准则,而是遵循问题导向、循序渐进的方式。

三是中国在对外投资、援助等过程中向来遵守平等互利、不干预内政和不附加条件等原则,在环境、劳工权益等方面以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为基本要求,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为亚洲和非洲等欠发达地区,当地针对环保、劳工保护的法律往往不完善,且腐败行为频发,导致解决争端时出现东道国“无法可依”,而中国的法律法规“长臂难及”。

四是目前大多数的所谓“国际规则”主要由发达国家推动制定,中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程度有限,部分规则也因对发展中国家要求过高而不具有可适用性。

因此,规则标准建设将是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但也将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相互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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