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头条新闻社讯    泰国刑事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开庭,对泰国 125/2561 号刑事案件进行宣判,原告是泰国最高检察院,联席原告泰国亚洲大众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泰国亚洲大众传媒有限公司 )及公司董事长兼法人郭蕊女士被告是多年来受雇在互联网上多次抹黑、造谣诽谤泰国亚洲大众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泰国亚洲大众传媒有限公司 )及董事长兼法人郭蕊女士名誉的网络犯罪嫌疑人【 周振浩 】(曾用微博名:泰国IT周),嫌疑犯【 周振浩 】在大量证据面前无法再抵赖,在法官面前认罪并且多次对原告表示深刻忏悔,他除了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之外,当庭缴纳20万泰币的赔偿金给予原告,希望得到法院从轻处罚。大法官在【 周振浩 】认罪之后宣读了审判书。

【 周振浩 】从四年前开始的对泰国亚洲大众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泰国亚洲大众传媒有限公司 )及董事长郭蕊女士等多位高管的诽谤和攻击,是他受幕后黑手雇佣的一次有组织、有预谋、有策划、分工明确的网络诽谤案,泰国警方在接报此案后已经迅速破案,嫌犯被捕后在大量证据面前无法抵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振浩】的同时,泰国网络信息警察依法没收了他的手提电脑、优盘、账本、银行卡和信用卡等相关犯罪工具,并且通过调查其手提电脑里面的犯罪记录,加紧对此污蔑诽谤案件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缉捕。由于【 周振浩 】之前涉嫌DSI特案庭的网络诈骗案,罪行严重,泰国国家警察总署对他并案共审。

 该该嫌犯被捕后由亲友提交担保金后暂得保释,等候泰国法院审判,在保释期护照被扣押不许出境。但是在2018年7月期间【 周振浩 】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紧急回国处理事务,法院批准【 周振浩 】可以暂时离开泰国但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回泰向法院报到,但【 周振浩 】离开后并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回泰,更没有向法院报到。2018年9月11日,泰国法院裁定【 周振浩 】弃保畏罪潜逃,再次发出通缉令,由泰国国家警察局负责抓捕归案,直到2018年12月14日在泰国由泰国国家移民局警察逮捕归案,由于该犯同时有多宗案件在身,犯罪证据确凿,并且该犯人有潜逃的嫌疑,泰国国家移民局依法取消他的泰国签证,收押进泰国国家移民局监狱不给予保释,直到2019年6月19日泰国法庭对其做出宣判。

 在得知法院审判结果后,【 周振浩 】父母表示自己儿子犯下大错,对不起受害者,他们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感到悔恨莫及,录下视频向受害者泰国亚洲大众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泰国亚洲大众传媒有限公司 )以及有关受害人进行道歉。

泰国是法制国家,司法独立公正。泰国亚洲大众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泰国亚洲大众传媒有限公司 )泰国头条新闻社 严正敬告:经过泰国警方调查和证实,经泰国刑事法院最终判决,【 周振浩 】以及幕后黑手对泰国亚洲大众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泰国亚洲大众传媒有限公司 )以及董事长郭蕊女士等有关受害人所杜撰的诽谤内容完全子虚乌有,不准任何人在任何平台用任何方式引用该罪犯在网络上所发布的诽谤链接以及虚假信息做为对本机构以及集团负责人或者持股人进行攻击,一旦发现查实,泰国亚洲大众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泰国亚洲大众传媒有限公司 )、泰国头条新闻社将彻底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绝无庭外和解的可能。

以下为本案件的泰文判决书以及该件中文译版:

中文译件:

原告作出指控,被告予以认罪,其事实获悉如下:在佛历2557年(公元2014年)12月28日,具体时间不详,直至佛历2558年(公元2015年)1月28日白天期间,被告连续多时在白天和晚间向第三方人士诽谤和诬陷受害者郭蕊小姐(Miss Guo Rui),其中第三方人士即指使用脸书网站 (www.Facebook.com)的民众。形式为使用图片和文字向民众进行广告宣传,版本为泰语和中文,所使用的账号名称为“Geqee Guo Rui”,而第三方人士即普通人士,只要能进入该网页,即可看到被告贴上的图片和文字内容。被告将受害人的图片拿来贴在网上,并作文字说明,内容为:“Miss Guo Rui,泰文名:蕊.郭女士 (Gegee),离婚一次,与….. (Mr. CHENG ZHANG),假名为 … (Mr. PEIYAN ZHANG),泰文假名为 Yuthana Chanthongman 和 Yuthana Saengsopha,两次离婚,有三个孩子”,“在公元2011年,他们在TCITV电视台工作后被开除,后来去成立了 Jiaranai EntertainmentCo.Ltd 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他们用来诈骗的工具…”,“其员工大部份是华人,但公司并没有为他们办理工作证和工作签证…”,“其自称为媒体,但过去以来该公司并没有注册成为合法的媒体,依照泰国政府…”,“他们知道中国人不熟悉泰语,他们欺骗说这本杂志是中国大使馆销售的,并自称是大使馆的人…”,“…他们的另一个方法,是自称为大使馆的人,只要有钱就能帮助其在中国做所有的事情,使许多知名企业被诈骗而蒙受巨大损失。”,“例如,他们开设了线上网店,中方称为‘Thai one mall’,他们欺骗说是阿里巴巴集团在泰国的分公司,欺骗在泰国最大的商品生产企业…”,“他们曾被多次逮捕,大量案件缠身,现在他们还处于保释状态…”等,以使第三方人士能看到这些图片和文字内容并认为受害者是坏人、是非法经营者、使用狡猾的欺骗手段进行营业,而以上的内容均不属实。事实上,受害者在泰国经营种种线上中文媒体相关的业务,均正确地经营,并没有如同被告所诽谤的那样有欺诈客户来接受服务的行为。以上行为,可能对受害者造成损失,由于向第三方人士诬陷受害人,导致受害者的名誉受到损失、被邈视或者被憎恨。以上透过网路进行传播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细节为:被告在脸书网站 (www.Facebook.com) 会员帐户名称“Geeqee Guo Rui”发布图片和文字内容。

另,在佛历2558年(公元2015年)12月28日,具体时间不详,直至佛历2559年(公元2016年)1月28日白天,连续多时在白天和晚间向第三方人士诬陷受害者,形式为通过图片和文字以广告宣传的方式向普通民众即第三方人士进行传播。其中,第三方人士即指进入会员名称为“Zhen hao Zhou”的http://zhouzhenhao.blogspot.com/2014/12/ms.html网页、能看到被告贴上的图文内容的普通人士。被告还使用受害者的照片来贴示并使用文字说明,其内容为:“诈骗团夥 Jiaranai Entertainment(郭蕊和 (假名为 Yuthana 先生) ……”,以使第三方人士能看到这些图片和文字内容并认为受害者是坏人、是非法经营者、使用狡猾的欺骗手段进行营业,而这些内容均不属实。事实上,受害者在泰国经营种种线上中文媒体相关的业务,均正确地经营,并没有如同被告所诽谤的那样有欺诈客户来接受服务的行为。以上行为,可能对受害者造成损失,由于向第三方人士诬陷受害人,导致受害者的名誉受到损失、被邈视或者被憎恨。以上透过网路进行传播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细节为:被告在http://zhouzhenhao.blogspot.com/2014/12/ms.html网页发布图片和文字内容。

另,在佛历2557年(公元2014年)12月28日,具体时间不详,直至佛历2558年(公元2015年)1月28日,连续多时不分昼夜向第三方人士诽谤和诬陷受害人,以图片广告宣传、活动画面和文字形式向普通民众传播。第三方人士即为可以进入使用会员用户名称“Zhen hao Zhou”的 www.youtube.com 网站服务、能看到被告贴出的图片和文字的普通人士。被告将受害人的图片拿来贴示在网上,并上载文字与VDO视频图相与声音,所贴的文字内容为:“诈骗团夥 Jiaranai Entertainment(郭蕊和 (假名为 Yuthana 先生) ……”,以让第三方人士看到图片和VOD视频,并让第三分人士认为受害人为坏人、是非法从业者和使用狡猾奸计诈骗他人,而这些内容均不属实。事实上受害人在泰国经营与各类线上媒体相关的中文传媒业务,均为正确经营,没有欺骗接受服务的顾客,并非如同被告所诽谤的情况。以上行为,可能对受害者造成损失,由于向第三方人士诬陷受害人,导致受害者的名誉受到损失、被邈视或者被憎恨。以上透过网路进行传播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细节为:在网站 www.youtube.com 内所示的图片、文字和VDO视频内容,事发地点为:曼谷市叻抛区叻耀分区、暖武里府直辖县城挽卡梭镇,以及与之相关的全泰王国国境。

经调查审议后,认为:这个案件中,被告诽谤受害人郭蕊女士、亚洲大众传媒有限公司等联席原告,以发布图片和文字的方式,在脸书网站 Facebook.com、博客网站 Blogspot 和 youtube.com 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其内容均为诬陷原告的同一内容,而且在同一时间段进行,为同一动机,是同一种行为。

判决为:被告构成违反刑法汇编第328条的规定,判有期徒刑2年,以及罚款150,000泰铢。被告予以认罪,对庭讯有益,符合减刑条件,因此减刑一半,依照刑法汇编第78条款规定,判有期徒刑一年,罚款75,000泰铢。未发现被告曾经被判处监禁徒刑,被告努力减轻其罪恶后果,向法庭提供了充足数额的一笔赔偿金,被告有家庭负担要养妻子和养育年幼孩子,而且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被关押了一段时间以等待遣返,因此认为应该给予被告改过机会,其有期徒刑予以缓期两年执行,依照刑法汇编第56条款规定。如果拒不支付罚款,则可按照刑法汇编第29、30条处理。其他的诉求,予以驳回。

Mr. PoljakKongnoi

Mr. NattananDujdumgeng

                                                                                                        【刑事法庭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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