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3日,继曼谷南部刑事法庭判决被告苏逸(苏灵逸)诽谤罪成之后,民事法庭再次对赔偿方案作出决定,判决苏逸向诽谤受害者郭蕊女士赔偿30万泰铢,同时连续三天在报刊上刊登法庭判决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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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被告苏逸通过微信向他人多次散播污蔑诽谤郭蕊女士的不实信息,转发已被法院正式定罪为诽谤犯的周振浩发布的不法诽谤信息的网络链接,并将聊天记录截屏,与相关诽谤信息一同发布在多个微信群组中,公开对受害人郭蕊女士进行恶毒的言语攻击。

这些蓄意的造谣诽谤行为,对郭蕊女士及其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损害,让外界误解泰华媒体行业的现状,对郭蕊女士及其公司造成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

受害者郭蕊女士多次与苏逸交涉,规劝其悬崖勒马,停止其诽谤侵害行为,但苏逸并未停止,而是变本加厉,四处肆无忌惮地散布诽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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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曼谷律实区刑事法院判决苏逸诽谤罪名成立,判处其4个月有期徒刑,罚金1万泰铢。

苏逸当庭悔罪,请求法庭宽大处理,并承诺接受执行法院的各项判罚,积极行动以挽回自身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鉴于其当庭坦白认罪且未有坐监前科,予以减刑一半并缓刑一年,缓刑期间向官方定期报到并从事社会服务工作以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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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结束后,正义得以伸张,诽谤者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伤害已经造成,为了挽回损失,清正风气,郭蕊女士及其公司以刑事法庭胜诉文件为依据,在曼谷南部民事法庭对苏逸发起民事诉讼,对其进行索赔。

经过审理,民事法庭认定苏逸犯有诽谤罪行,且自身已经认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完备,处于有效诉讼期限内,由此依泰王国《民商法典》第7条224款之规定,判决诽谤者苏逸向受害者郭蕊赔偿30万泰铢损失费,并按照5%年利率收取违约利息,直至被告苏逸向受害者支付所有赔偿金。

此外,法庭判决被告苏逸必须连续三天在报纸上刊登此判决书主要内容,并负担一切费用。若被告苏逸不执行此项判罚,则由原告代为执行,并同样由苏逸承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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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蕊女士及其创立之泰国亚洲大众集团,耕耘泰华媒体界多年,得到了各界普遍认可,也与泰国华文媒体界各友媒同仁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而苏逸多年来一直对郭蕊及集团进行恶毒诋毁,虽经多次劝诫警告,依然毫不收敛,而是变本加厉,日益猖獗,完全无视泰国法律法纪,无视为人处世之基本准则。

这一系列挑衅行为,最终迫使郭蕊女士拿起法律武器,并得到最终胜诉,使正义得以归复,公道得以伸张。

泰国绝非法外之地,彼此之间纵有摩擦,也应理性解决,不可行泼妇骂街之举,暗箭伤人之事。

无论何人,在任何平台引用违法内容对他人进行诽谤,受害者都将拿起法律武器,让恶意诽谤者受到法律正义的严惩。“流言止于智者”,也望在泰华人认清事实,理性判断,相信泰国法律,站在法律与公义的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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