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头条新闻社讯 2月18日,据泰媒报道,泰国政宪公报网站发布公告,颁布了规范教育机构类型和教育机构运作,预防和解决青少年怀孕问题的部级条例(第二版)。
根据2016年《预防和解决青少年怀孕问题法》第4条第1款和第6条第2款的规定,高等教育部长颁布以下部级条例:
废除2018年《预防和解决青少年怀孕问题》第7条第1款规定教育机构类型和行为的部级条例,将其更改为:
“第7条第2款规定,任何教育机构均不得让怀孕学生退学,除非该学生自愿转校。”
公告最后指出,颁布这一条例的原因如下:目前发现有怀孕学生被教育机构要求非自愿转学,针对该情况,应修订学校办学准则,以保护在校期间怀孕的青少年,根据学生的意愿维护其在学校接受适当形式和持续教育的权利。
据悉,第2条规定的教育机构包括:(1)提供基础教育的教育机构,即(a)小学(b)中学;(2)提供职业教育的机构,(a)职业学校(b)高等职业学校(c)职业技术学校(3)高等教育机构。
(编译:山静 四点零翻译工作坊;审校:wan;来源:matich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