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头条新闻社讯 近日有报道称,为了最大的发挥土地的作用,泰国政府计划撤销土地权。对此,泰国总理府副发言人拉查妲表示,如果土地拥有者将土地闲置5年或弃用10年,政府将考虑收回土地权。
拉查妲表示,关于撤销土地权的法律载于《土地法》第6条,该法律适用于拥有地契或拥有土地证明的人,如果土地所有者没有使用土地或荒废土地,那么将视为放弃土地的使用权,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可向法院申请该土地归国家所有。然而自 1979 年该法实施以来,泰国土地局表示,从未发生过法院撤销地主土地所有权的事件。
拉查妲在最后表示,内政部荒地及闲置土地条例规定,若土地被闲置,需要将该土地利用起来,若只修建围栏和支付一定的维护税,也算是荒置土地。
政府将下令各府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致函闲置土地地主,地主收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需利用起闲置土地,若过了期限,地主仍未将闲置土地利用起来,由府级成立的委员会可以考虑将土地权上缴至府级土地办,已准备将土地交付给法院。
(编译:李佳 四点零翻译工作坊;审校:wan;来源:matich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