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头条新闻社讯 3月3日,泰国最高法院驳回涉及中国游客的“零元团”案件,宣判对第1号、2号和13号等案件涉事被告撤诉,涉事被告并未通过“零元团”手段为游客提供不公平的旅游服务、并未通过此手段对旅游业造成损失、并未经营取得非正当利益的旅游业务等,不正当获取旅游服务利益、洗钱等罪名不成立。
“零元团”案件发生于2016年3月24日至8月31日。原告指控称,在此期间,福安旅游公司为中国游客提供免费旅游服务或称为“零元团”,将游客们带到泰国旅游。随后,OA集团动用2500辆大巴免费接待游客。OA集团负责为导游和司机制定旅行路线,在游览过程中带领游客下车购买与OA相关联的商店的商品。指控称这些商品比市场价贵很多倍,标签价格显示不正确,该行为严重剥削了游客。OA集团将获得的利润进行分红,其中给旅游公司分红30-40%、导游分红3-5%。有组织、分工明确,通过非法的方式从“中国零元团”身上获得利益,造成价值9800万泰铢的损失,导致泰国旅游业和国家形象受损。
随后鑫源旅行公司董事总经理颂吉(63岁)、福安旅游公司董事总经理塔婉女士(65岁)、OA集团等涉事13人及单位被指控合谋违反《刑法》第209条第一款、2008年《旅游业和导游法》、1999 年《反洗钱法》,被告上法庭。
该案件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后,也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只按照2008年《旅游业和导游法》,判处第1号、2号和13号被告每人50万泰铢的罚款。
最高法院裁定,原告指被告强迫带游客到特定的商店、购买特定价格的商品,剥削了游客,损害泰国旅游业这一指控仅为猜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作为商业互惠集团,开展业务,带游客去游玩的地方也在旅游计划之内。而旅游路线中的珠宝、燕窝、橡胶等商品,本就受中国游客热衷购买,并不会出现垄断或强制游客购买的行为。至于给导游和司机的佣金,是按照职业性质来决定,属于正常现象。
(来源:Thairath、pptvhd36;编译:wan)